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體現了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針對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問題,二二四隊紀委將組織開展深化鞏固黨紀學習教育活動,帶領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六項紀律”,搞清楚黨的紀律規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從本期開始,為大家解讀違反六項紀律的行為表現。本期第三期,解讀“六項紀律”之廉潔紀律。
一、什么是廉潔紀律
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二、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1.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2.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3.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
4.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
5.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
6.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7.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
8.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9.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10.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
11.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
12.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
13.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14.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
15.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
16.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
17.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
18.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
19.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20.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
21.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
22. 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
23.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
24.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
25.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
26.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
27.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
28.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