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體現了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針對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問題,二二四隊紀委將組織開展深化鞏固黨紀學習教育活動,帶領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六項紀律”,搞清楚黨的紀律規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從本期開始,為大家解讀違反六項紀律的行為表現。本期第五期,解讀“六項紀律”之工作紀律。
一、什么是工作紀律
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是黨組織和黨員依規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
二、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1.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2. 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3.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4. 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餐飲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6. 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7.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辭職,或者對其交流、提拔職務、晉升職級、進一步使用、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8. 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
9.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出走。
10. 進行統計造假。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
11.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2.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13.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14. 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
15.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
16.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
17.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
18.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
19.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
20.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